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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知公告

陕西科技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研究生毕业、结业、肄业的管理规定(试行)

2024年05月22日 17:48  点击:[]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,健全研究生分流培养机制,

进一步规范毕业、结业和肄业的分流管理工作,按照学校有关规定,结合我院研究生培养工作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达到最长学习年限而未能授予学位者,必须以毕业、结业、肄业等形式之一终止学籍,并办理离校手续。

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我校学历教育的研究生。

管理

第四条 研究生申请毕业的基本要求

(一)学习年限和学分要求

博士研究生(以下简称“博士生”)学制为 3 年,其中直博生学制为 5 年;硕士研究生(以下简称“硕士生”)的学制为 3年,其中工商管理硕士(MBA)、金融硕士(MF)学制为 2 年。博士研究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(含休学和除应征入伍外的保留学籍,下同)为 6 年,其中直接攻博研究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 8年;硕士研究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 5 年。

研究生修完培养计划与培养方案规定内容,成绩合格,满足毕业基本要求,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毕业论文答辩。

(二)研究成果基本要求

1.博士生

以陕西科技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,申请人为第一完成人、导师为第二完成人或通讯作者,或其导师为第一完成人、申请人为第二完成人,发表至少 1 篇与毕业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并被 EI(JA)、   SCI、SSCI、A&HCI 收录或被《新华文摘》、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转摘。

2.硕士生

以陕西科技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,申请人为第一完成人、导师为第二完成人或通讯作者,或其导师为第一完成人、申请人为第二完成人,发表至少 1 篇与毕业论文相关的中文学术论文或授权国内发明专利 1 件。

(三)完成研究生毕业论文,论文工作量和字数与研究生学位论文相当,且符合陕西科技大学学位论文规范。

第五条 研究生毕业答辩程序

(一)申请人填写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申请表,由研究生院对其申请条件进行审核。学院负责组织毕业论文的格式审查及学术行为检测工作,具体要求参见《陕西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》《陕西科技大学“学位论文学术行为检测系统”使用管理暂行办法》。

(二)由学院负责研究生毕业论文送审工作。

1.博士生

评审人由不少于 5 名具有相同或相关学科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(原则上应为博士生导师)的专家组成,其中校外专家至少 1 名,以公开方式进行论文评审。评审结果的处理参照《陕西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实施细则》执行。

2.硕士生

评审人由不少于 3 名具有相同或相关学科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(原则上应为硕士生导师)的专家组成,其中校外专家至少 1 名,以公开方式进行论文评审。评审结果的处理参照《陕西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办法》执行。

(三)专家评审意见全部返回学院且通过后,申请人填写《陕西科技大学研究生毕业答辩审批书》,经学院院长签字审批后,组织毕业论文答辩。

(四)由学院组织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工作。 

1.博士生

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由 7 名具有相同或相关学科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(原则上应为博士生导师)的专家,其中校外专家至少 1 名。答辩委员会设主席 1 名,同时指定答辩秘书 1 名,申请人的导师只能有 1 人参加答辩、导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。

2.硕士生

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由 5-7 名具有相同或相关学科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(原则上应为硕士生导师)的专家,其中校外(院外)专家至少 1 名。答辩委员会设主席 1 名,同时指定答辩秘书 1 名,申请人的导师只能有 1 人参加答辩、导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。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,2/3 以上委员投票同意答辩人通过毕业论文答辩,认定其通过毕业论文答辩。否则,为未通过毕业论文答辩。

第六条 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的执行

(一)毕业论文答辩完毕后,申请人将毕业答辩相关材料提交所在学院,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通过后,学院向研究生院报送毕业名单,学校统一颁发毕业证书。

(二)在最长学习年限内,研究生可累计申请 2 次论文答辩(毕业论文或学位论文),毕业论文答辩与学位论文答辩合并进行时计算为 1 次。

第七条 已获毕业证书但未获得学位证书者,硕士毕业生可在一年内再申请一次硕士学位,博士毕业生可在两年内再申请一次博士学位。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,由学校授予相应学位,并颁发学位证书。

第三章 结业与肄业管理规定

第八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,修完教育教学计划

规定课程学习内容,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,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。凡选择结业的研究生,审核通过先发给结业证书,在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毕业论文送审和答辩,达到毕业要求者换发毕业证书。换发的毕业证书,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。逾期不申请或申请后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,按结业处理。结业换发毕业证书者不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。

第九条 退学研究生学满一年可申请肄业证书。未经学校批准,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;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。

第四章 附则

第十条 学校将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,

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,填写、颁发学历证书、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。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、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,应当有合理、充分的理由,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。经学校审查并提交至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变更。

第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,每年度将颁发的毕(结)业证书信息报陕西省教育厅注册备案。

第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,学校将取消其学籍,不发学历证书、学位证书;已发的学历证书、学位证书,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。对以作弊、剽窃、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、学位证书的,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。

第十三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,经本人申请,学校核实后将出具相应的证明书。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。

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其他规定如与本规定相冲突,以本规定为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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